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规发〔201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6〕2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要求,以全面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动力,以促进建筑行业发展壮大、提升质量安全水平为突破,进一步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工程监管和组织方式,深入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扶持行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引导和鼓励区内骨干建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大型房地产企业战略合作,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增强融资能力,着力打造宁夏建筑业“龙头”企业。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选择建筑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力争到2020年,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保持在12%左右,培育建筑总产值30亿元以上企业5家,10亿元以上企业20家,新增一级资质企业10家左右。(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地税局、金融工作局,宁夏国税局)
(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筑业企业创新经营管理方式,探索建设与投资一体化运行模式,从建造建筑产品向经营建筑产品转变,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互动、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一体化道路。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承包公司,引导二、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向特色专业承包方向发展。支持大型建筑机械、外脚手架、模板等设备材料租赁、安拆、维护一体化,规范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钢筋集中加工配送企业。鼓励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延伸产业链,为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拓宽服务渠道,围绕“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通过举办大型推介活动等形式,为我区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为开拓区(境)外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建立建筑业企业区(境)外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发布经济技术合作信息,引导企业寻求商机,并跟踪帮助企业解决在区(境)外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自治区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赴境外发展的建筑业企业简化手续、提供便利;金融机构要加大建筑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政策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降低企业收汇和融资风险;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企业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前期费用、对外投资合作保险费和境外安全保障费用补助及贷款贴息等方面的资金扶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金融工作局,宁夏通信管理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保监局)
三、优化发展环境
(四)深化简政放权改革。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试行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电子资质资格证书,积极推行“不见面、马上办”行政审批模式。对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企业合并重组的,整合后的企业继承原有企业全部资质。支持区外进宁建筑企业“本土化”发展,对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或与区内企业“联姻”参股的,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资质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宁夏通信管理局、宁夏保监局)
(五)进一步简化招投标程序。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推行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2018年底前实现电子化、无纸化招投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宁夏通信管理局)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收费,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欠款清理偿还工作,防止发生新的拖欠。支持参建各方以保函、保险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等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推行工程履约双向担保,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交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各地可根据企业诚信度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管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或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宁夏通信管理局、宁夏保监局)
(七)规范工程价款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正式开工前,应当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总额10%的工程预付款;政府投资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0%。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工程竣工限时结算备案,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机制。加强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和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招标控制价和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核查制度,推行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加强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后的跟踪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审计厅,宁夏通信管理局)
(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数据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全区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等数据库建设,动态记录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曝光不良行为。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企业信用信息、安全生产情况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拨付、政府采购以及评优评奖、资质增项升级、融资贷款、工程担保等挂钩,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实行市场准入和执业限制。(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安监局,宁夏通信管理局)
(九)支持发展建筑企业总部经济。各地要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吸引央企和区外大型优势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成立子公司。对建筑企业在注册地建设基地,符合相关标准的,可享受工业企业用地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建立建筑产业园区,整合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引导建筑业企业集聚发展。同时,在宁落户的央企或外省大型骨干企业,符合我区骨干企业标准的,依照相关政策给予重点扶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国税局)
四、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十)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中试点推进设计、采购、施工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图纸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配套制度。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推进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十一)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支持投融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用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向发展。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选择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积极探索有利于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发包方式,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为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十二)加快建设领域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专业施工技术和工艺设计,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对建筑业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并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建设单位对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者提高效益的施工单位给予相应奖励。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健全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技术标准和建筑定额,强化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宁夏国税局)
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十三)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应符合宁夏特色风貌规划,突出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绿色节能等要求。适当提高地方建筑设计标准,从源头解决建筑防水、外墙保温、玻璃幕墙等工程与建筑主体结构不同寿命,以及因设计标准低引发的质量常见问题。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完善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优化后期管理,确保高效使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四)严格落实责任。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且不得随意压缩。制定完善施工、监理人员现场配备标准和驻场规定,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严控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变更。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切实增强主体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监管责任,畅通工程质量投诉举报渠道,将投诉处理情况纳入企业诚信体系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论证。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各方安全管理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安监局)
(十六)提高监管水平。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突出对重点企业、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落实监督机构人员、装备、执法车辆和工作经费,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全面推行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制度。整顿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严厉打击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开展典型示范和样板引路。(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安监局,宁夏保监局)
(十七)完善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提高涉及安全、质量、健康、环保、节能等指标要求,建立完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标准体系。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进一步增强标准约束力和引导作用,切实树立标准权威,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基础保障。(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质监局)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加大建筑人才培养力度。发挥各级人民政府主导作用,通过政策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培养、引进建筑行业复合型人才和高端人才。支持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建筑工匠技能大赛。对长期在一线从事建筑业工作并为我区经济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工程建筑专业高级职称时,可不受学历、论文等方面限制。加强人员培训,到2020年,培训各类建筑业从业人员10万人次,中级工4万人。(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总工会)
(十九)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改革建筑用工方式,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技术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鼓励施工企业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在建筑行业就业创业。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扶持政策,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全区建筑工人劳动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及用工信息等互联共享。(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二十)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工程款和工资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制、劳资专管员等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督促企业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大力推行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建筑工程雇主责任保险。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为建筑工人工作生活提供保障。(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总工会,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保监局)
(二十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节经济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非政府投资工程咨询服务类收费行业参考价,抵制恶意压价、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建筑业改革工作,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税务、金融、统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编制发布建筑业发展分析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有效落实支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形成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6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原文链接:http://www.nx.gov.cn/zwgk/gfxwj/201805/t20180508_7502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