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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项目跟踪监察制度

为了确保石嘴山市城市规划的正确实施,实现执法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督检查效能,及时发现、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城市规划法的严肃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跟踪监察范围

石嘴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大武口、惠农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

二、跟踪监察内容

1、在建工程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间距,建筑物的平面位置、高度、层数、立面造型、外墙面的材料、色彩及使用性质、建设项目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

2、市政工程项目:各类工程管线路径、坐标、位置、高程等。

3、建筑外立面装修:装修立面形式、材质等

三、跟踪监察程序

1、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含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人)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证。

2、建设单位(人)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完毕其他有关手续后规划管理科签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市测绘队进行放线,规划管理科、市测绘队、规划执法大队参加建设项目的放线,放线单三方会签,规划执法大队留档(此时起规划执法大队进入跟踪监察阶段),并回执规划管理科。

放线时发现问题及时由规划管理科按有关规定处理,情况实地与批准内容符合的市测绘队装订测绘资料、备案,管理科依据三方会签的放线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规划平面总图,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平面、立面、剖面及效果图填写好建设项目资料交接登记册,于三日内移送规划执法大队,双方经审核无误后签字接收并进行登记,同时将交接资料登记册复印件移交规划监察科备案。

4、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四步跟踪。基槽开挖时,由规划执法大队书面通知市测绘队进行验线;在建工程达到正负零时,规划执法大队进行复核;建筑主体封顶时,规划执法大队对建筑层数、立面形式等进行核查;建筑外立面装饰时,规划监察科及规划执法大队对建筑材质及色彩进行审验并监督实施。规划执法大队对在建项目除以上四个阶段的监察外,要不定期的进行监督监察,次数不少于4次,并制作填写跟踪监察登记表,记录整个跟踪过程。规划执法大队对照规划总平面图、放线单现场检查建筑物的间距、长、宽、层高,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建筑物的立面造型、外墙色彩是否按规划审批内容建设,并以书面报告、信息等形式向规划监察科报告4次。

5、规划执法大队在跟踪监察的过程中,如发现违法建设,首先,当场下发《停工通知书》,及时做好详细的调查笔录,现场拍照,登记好跟踪监察“登记表”的填报内容,三日内将调查笔录、停工回执单、示意图、照片、相关图纸等材料报送局规划监察科。局规划监察科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对报送资料不全、内容不清、内在联系混乱及复印件的予以退回,要求重新整理上报。局规划监察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务会研究,按照局务会意见,依法处理。在违法行为处理期间、违法事实未纠正前,由规划监察科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科室及违法单位停止审批该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如违法单位已将违法建设行为纠正完毕,必须由规划监察科书面通知,方可解除停止审批工程项目的处罚。

6、在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工程主体完工后,规划执法大队书面通知市测绘队进行竣工实测,市测绘队出具竣工测量报告,并移交规划执法大队、规划监察科,规划执法大队每一个项目竣工实测后,在七日内将跟踪监察资料及跟踪监察登记表认真整理装订并移交规划监察科。

四、跟踪监察的要求

1、规划执法大队对在建项目应及时作好跟踪监察计划,指派专人作好定期监察和监察纪录。规划执法大队要将跟踪监察材料及跟踪监察登记表认真整理装订。

2、在建项目跟踪监察的时效性要求。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除了作好详实的调查,还应及时作好调查材料的移送和上报,以避免造成违法建设的既成事实,给工作带来被动。因此,要求责任到人,谁失职谁负责。

3、规划执法大队应针对跟踪监察工作的特点和性质建立相应的跟踪监察制度,确立监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明确各自的监察范围,人员的确定以及应负的责任,尤其是跟踪监察的时效性要有明确的规定并确定责任,以保证跟踪监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规划监察科负责指导和监督。

五、跟踪监察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对执法监察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各单位及业务科室未及时移送建设项目图件或移送图件有误的;

2、资料移交经办人,不按时移交资料或发生丢失,影响工作顺利实施的;

3、监察人员疏于巡查,导致违章既成事实引起群众举报、领导督办的;

4、监察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错误和纰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监察人员徇私舞弊隐瞒事实真相,造成违法事实既成,加大查处难度的;

6、跟踪监察中发现违法事实,因监察人员调查取证不全面、不准确造成不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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